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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体育app“中围石化”还是“中国石化”?商标被山寨别忘了行政查处这一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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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加油站除了中石化、中石油这“两桶油”以外,还有许多民营加油站。无论国营还是民营加油站,只要诚信经营,保证质量,都可以作为消费者信赖的供油商。

  但也有很多民营加油站,为了搭“两桶油”的便车,故意使用与国营加油站相似的名称,模仿国营的加油站的外观设计。这些“山寨”加油站往往开在城乡结合部或乡镇,由于客源不足,他们需要借用“两桶油”的名气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如果不仔细观察,从远处看跟一家正牌的加油站没啥两样。

  广西南宁那马就有这么一家“中围”加油站,它未规范使用其字号名称,整体模仿中国石化加油站的装修风格,并使用与中石化近似的员工服装,给消费者造成了混淆。

  这种违法行为,当然逃不过当地监管部门的法眼,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迅速进行了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该案近日也入选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知识产权执法典型案件。

  案件名称: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侵犯中国石化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经办案部门对当事人那马加油站罩棚上的“”标识与中国石化的注册商标“”作对比,两者无论是文字的字数、字体、排序,还是字形、读音,字意等均存在相同或近似;对比当事人加油站罩棚整体外观“”与中国石化旗下加油站罩棚整体外观“”,两者的底色、字体颜色相同,中文部分的字体、字数、排序相同,图文排列一致,颜色组合、整体结构近似。”标识,已于2010年2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登记核准,注册号:第5992265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等。当事人的字号名称“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虽取得登记核准,但其并未规范使用,而是通过拆分并突出使用“”标识的方式,使得其与中国石化的注册商标“”相近似,易使消费者将“中围石化”加油站误认为是“中国石化”加油站,从而产生误认误购。,也与中国石化员工服装近似。”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在同一服务上使用与中国石化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产生误认误购。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举报,称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以下称“当事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其加油站罩棚上未规范使用其字号名称,而是通过拆分突出使用标识,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而且当事人罩棚整体外观及其员工服装,也与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加油站及其员工服装近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2021年8月20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不法商家仿冒他人商标,企图“鱼目混珠”,为自己获取竞争优势。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服务商标侵权案,所涉及的油品零售业与消费者联系密切,具有典型性。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

  2020年11月3日,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化”)向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投诉,反映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2020年11月1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西南宁中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那马加油站(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检查。

  第5992265号“中国石化”商标是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7类”“车辆加润滑油、车辆加油站”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0年2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0年02月28日至2030年02月27日。

  执法人员面对复杂案情,面向普通消费者开展调查,突破办案难点,确保了案件查办工作顺利推进。

  1.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对其位于南宁市良庆区那马镇南北公路28公里处的加油站进行重新装修,并于同年8月开始营业。截止检查当日,该加油站罩棚的整体外观一直为“

  5.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专业公司对二者近似程度开展问卷调查,结果75.93%的调查对象认为二者相似。

  综上,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加油站自2017年8月8日开始经营起至2020年11月11日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经营额共5620247.23元。

  本案中,当事人属首次违法,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作出处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在该案行政处罚文书中,全面论述了确定60万元赔偿数额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彰显了制止当事人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司法态度。

  在本次案件中,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就此案形成专案组,专案组迅速实施现场检查,固定违法证据,及时锁定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突破难点,精准用法,确保了案件查办工作的顺利推进,这为此后查办类似案件提供了新思路,具有普遍指导作用。

  该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保障了商标持有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广大经营者,应当规范企业字号名称和商标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等违法行为不可存有侥幸心理。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发重视,司法机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力度会越来越强。因此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在维权的时候可以选择的措施也越发多样化。

  与以往一般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商标专用权纠纷不同,本案给商标权利人提供了商标维权的另一种思路:行政查处。

  权利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线索,举报侵权侵权行为,邮寄递交材料,无需支付案件受理费。查处启动后,权利人只需适时跟进,经济负担较轻;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要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在4-6个月就会完成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因此,对于诉讼案件漫长的时间成本,行政查处查处迅速,时间成本低。

  行政查处因行政监管机关的介入,对侵权人具有非常强的震慑作用。在行政查处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对侵权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侵权产品或相关资料,询问相关责任人,查实侵权后,会作出处罚决定。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纠纷。……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因此,行政查处具有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作用。

  综上,相比于发送律师函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同等条件下,行政查处同样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可以有效地起到制止侵权和预防再犯的效果。

  行政查处能起到制止侵权和预防的震慑作用,但仅靠行政途径是不够的。权利人如果需要追究侵权行为当事人造成的相关损失,则需要进一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司法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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